(2015)郏民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小飒、茹光辉、王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飒,茹光辉,王燕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13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小飒,男,1978年8月1日生。被告茹光辉,男,1979年4月24日生。被告王燕芳,女,1981年2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小飒、茹光辉、王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小飒、茹光辉、王燕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白志强审判员 刘素平审判员 刘笑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