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徐明飞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明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824号罪犯徐明飞,男,生于1989年05月07日,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蕲春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绵刑终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明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满日期:2020年07月24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08分。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明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明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0年0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