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诉丁风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丁风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吕世虎,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付小江,平凉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新民北路东片区房屋征收二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马省会,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风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诉被告丁风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风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撤回对被告丁风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3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火勋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