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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与陈志琼、郑逸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郑逸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234号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世纪大道电信大厦十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5959099-6。法定代表人林龙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志琼,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郑逸群,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燕。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逸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118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