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马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公司、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布尔津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公司,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布尔津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马静,女,回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神仙湾路。负责人:杨新民,经理。被告: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布尔津县分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建新路4号。负责人:李东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公司、被告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布尔津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静庭审前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巧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尔那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