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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万民初字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野马乡双合村村民委员会与刘玉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野马乡双合村村民委员会,刘玉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100号原告:野马乡双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振合,系该村村主任兼党支部书记。被告:刘玉龙,男,43岁,汉族,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野马乡双合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玉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