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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2585号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君,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月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继某,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宇春,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