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62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严义洁,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亮人民陪审员 罗小海人民陪审员 罗淑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云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