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庆阳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庆阳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6号雄越大酒店18楼。被告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5号。委托代理人顾卓君,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永泰商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治业,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28日上午8:30分开庭,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庆阳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庆阳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晓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