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申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师彦利与杜金芬、刘名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师彦利,杜金芬,刘名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申字第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师彦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金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名利。再审申请人师彦利因与被申请人杜金芬、刘名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师彦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刘长虹审判员 李景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梦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