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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金振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振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33号之二被执行人:金振川(在刑事诉讼中自报),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039。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金振川犯开设赌场罪并处罚金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振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金振川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金振川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金振川户籍所在地的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振川的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该院尚未回复。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各商业银行、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珠海市工商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振川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限制出境,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中法执字第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