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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杜某某(曾用名杜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某,苍溪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某,女,生于1976年7月7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韩某,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