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章英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845号原告章英。委托代理人陈树杨(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16/218号。代表人陈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英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英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章英承担。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