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蔺国华申请执行刘宽宽、弓永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国华,刘宽宽,弓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蔺国华,男,4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宽宽,男,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弓永全,男,39岁,汉族,现住乌海市。本院在执行蔺国华申请执行刘宽宽、弓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