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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丁伟与陈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陈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458号原告丁伟。被告陈宝华。原告丁伟与被告陈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理。经查,被告陈宝华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岳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