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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刑重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明南、周平南与颜浩然、颜巍然故意伤害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刑重字第4-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兼反诉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明南,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公司职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兼反诉民事诉讼被告人周平南,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被告人兼反诉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浩然,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大学文化,教师。被告人兼反诉民事诉讼原告人颜巍然,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无业。反诉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小明,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教师。委托代理人周伟,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衡阳市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反诉民事诉讼被告人谢云财,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委托代理人周伟,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衡阳市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自诉人周明南以被告人颜浩然、颜巍然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平南共同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在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周明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撤回对颜浩然、颜巍然的刑事指控。本院认为,自诉人周明南撤回自诉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明南撤回对颜浩然、颜巍然的刑事指控。审 判 长  刘 蔚审 判 员  戴 辇人民陪审员  陆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