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马成军申请执行王国君、王凤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军,王国君,王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马成军,男,1977年出生,回族。被执行人:王国君,男,1980年出生,回族。被执行人:王凤平,女,1976年出生,回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2日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成军于2015年0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在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