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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年县支行与李超杰、高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同楼,该支行行长。被告:李超杰。被告:高莉莉。被告:翟从凯。被告:武召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年县支行诉被告李超杰、高莉莉、翟从凯、武召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年县支行承担。审判长赵飞审判员刘小方人民陪审员孙小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程雪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