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飞与李仁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840号原告王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立勋,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香英,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仁霞,女,汉族。原告王飞与被告李仁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0元,退回原告1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班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