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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飞与李仁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840号原告王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立勋,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香英,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仁霞,女,汉族。原告王飞与被告李仁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0元,退回原告1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班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