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薛永方与何艳周、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永方,何艳周,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兰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薛永方,男,1983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聂永锋,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艳周,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91167-1。负责人赵晓东,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区文心西路城阳镇小湖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409851-6法定代表人杜家涛,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振兴中路*号。委托代理人戚蕾蕾,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关于原告薛永方诉被告何艳周、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616.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11116.6元的50%即5558.3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二、被告何艳周、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次事故双方纠纷一次性终结,此后再无其他纠纷。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薛永方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