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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磊与朱晓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磊,朱晓艳,曹红莲,余小军,周文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周磊,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靳其明(一般授权),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晓艳,自由职业。第三人曹红莲,个体工商户。第三人余小军,个体工商户。第三人周文琴,个体工商户。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梁军(特别授权),当阳市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廖明忠(特别授权),当阳市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磊诉被告朱晓艳,第三人曹红莲、余小军、周文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8元,减半收取25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磊承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