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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沙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沙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28号。代表人梁声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孟,公司事务经理。被告沙卫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沙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免收。审判员  姜倩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