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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志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志浪,徐梦婷,王建乔,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雷桐,刘兵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刑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相公殿村,法定代表人宣芳。诉讼代表人钟悦迪,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志浪,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蒋彩侠,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梦婷,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会计。2013年8月1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0日被固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庄,浙江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乔,农民。2014年7月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华洁,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雷桐。原审被告人雷桐,曾用名雷迎社,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法人。2013年5月8日被固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兵涛,个体。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关洁玫,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雷桐、原审被告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徐志浪、徐梦婷、王建乔、刘兵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固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固安道沃机电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徐志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四、被告人徐梦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王建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六、被告人刘兵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七、被告人雷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徐志浪、徐梦婷、王建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东春出庭履行职务,本案上诉人徐志浪、徐梦婷、王建乔、原审被告人刘兵涛及各自辩护人、原审被告人雷桐、上诉人慈溪以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钟悦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陈其虎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