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张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124号。负责人杨统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军民,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合水县西华池镇解放路5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07)西公内字第1515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债务人张军民应于2007年8月27日前将所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24029.48元,贷款余额90096.73,偿还给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张军民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执行。2008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以无法找到张军民本人为由书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于2008年5月13日以(2007)庆西民执字第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5年5月4日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张军民已经于2014年2月25日归还了拖欠所有贷款本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同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要求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执行费161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公证处(2007)西公内字第1515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梧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