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姜辉与程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辉,程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姜辉,农民。被执行人:程民强,农民。姜辉与程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衢江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辉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程民强归还借款本金392000元并支付判决书确定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民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程民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32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管玉江审 判 员 周增俭代理审判员 章永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