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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生祥、郑世赢、张磊、王远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生祥,郑世赢,张磊,王远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72号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代表人许传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汇武,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丁生祥,居民。委托代理人费鸿章,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贵福,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世赢,居民。委托代理人兰在志,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玉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居民。被告王远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丁生祥、被告郑世赢、被告张磊、被告王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山凤云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雪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