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栗玉清、刘金成与梅河口市吉通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艳、王玉芹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玉清、刘金成,梅河口市吉通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艳、王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栗玉清、刘金成。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吉通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艳、王玉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玉清、刘金成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吉通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艳、王玉芹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5年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远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