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执字第0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骆永建与丁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永建,丁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2030号申请执行人:骆永建,男。被执行人:丁克军,男。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丁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克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克军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杨 浩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