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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执字第0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骆永建与丁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永建,丁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2030号申请执行人:骆永建,男。被执行人:丁克军,男。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丁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克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克军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杨 浩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