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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胡后义与巫溪县大河乡紫花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后义,巫溪县大河乡紫花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胡后义,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委托代理人胡显明,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巫溪县大河乡紫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曾邦全,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田成双,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后义诉被告巫溪县大河乡紫花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后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后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后义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胡后义负担。审判员  廖子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兴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