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胡某甲,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周文广,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汪跃进,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甲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文广、被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跃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贵池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乙。结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缺乏应有的信任和尊重,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破裂。2014年元月开始,原、被告由于感情不合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状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胡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的抚育费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其诉讼请求胡某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一份、案外人杜某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原告向杜某借款34万元用于归还公司贷款;4、徽商银行对账单一组,被告从2015年3月起,从公司账户上私自取走16万3千元。钱某辩称:原、被告系同学后自由恋爱,婚前、婚后双方一直在一起发展事业,双方婚前基础好,婚后感情深厚。原告近年来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夫妻之间发生矛盾,但考虑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及家庭稳定,被告不同意离婚。针对其辩解钱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手机短信息,证明原被告夫妻恩爱包容;3、原被告房产及车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状况;4、转款说明,证明2015年4月3日被告从公司账户私自取走12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胡某甲与钱某系自由恋爱结婚,且生育婚生女胡某乙。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互相沟通,以诚相待,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