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智鹏与被执行人曾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鹏,曾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杨智鹏,男。被执行人曾繁武,男。申请执行人杨智鹏与被执行人曾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