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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谭孝友与杜国富、黄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701号原告:谭孝友,男,1955年1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显仲,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杜国富,男,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黄洪英,女,1958年5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孝友诉被告杜国富、黄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孝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孝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孝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2150元,实际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4170元,由原告谭孝友负担。审判员  夏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