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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法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小兰、陈子磊与王亚重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兰,陈子磊,王亚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法执字第572号申请人吴小兰、女、汉族、生于1952年10月7日、住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十组。|申请人陈子磊、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5日、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亚重、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19日、住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三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周民终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吴小兰、陈子磊所持的(2013)周民终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吴小兰、陈子磊已分别在2013年7月领走人民币150000元,2014年12月2日领走人民币50000元,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2013)周民终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不具备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吴小、陈子磊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