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他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他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在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高密市金泽精轧带钢厂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密市金泽精轧带钢厂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他字第50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潘兆华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