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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余艳与方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艳,方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466号原告:余艳。委托代理人:徐文兴,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勇刚。原告余艳为与被告方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方勇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25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文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勇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方勇刚于2014年11月18日向原告余艳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被告方勇刚同意支付因不能按期还款产生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勇刚返还原告余艳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方勇刚支付给原告余艳律师代理费22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被告方勇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吾崇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