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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海鹏、陈志晓,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上诉人陈某甲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陈某甲、被上诉人陈某乙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陈某甲、被上诉人陈某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