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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忠芹与被告王会昌、被告冯丽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芹,王会昌,冯丽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295号原告杨忠芹。被告王会昌。被告冯丽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芹与被告王会昌、被告冯丽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忠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