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硕商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康益物资有限公司金品艺术纸行与与华叶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康益物资有限公司金品艺术纸行,与华叶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硕商初字第0122号原告无锡市新康益物资有限公司金品艺术纸行,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电力新村210号。负责人华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晓尚,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与华叶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新康益物资有限公司金品艺术纸行(以下简称新康益公司)与被告华叶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康益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康益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康益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此款已由新康益公司预交),由新康益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