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鲁佳与蔡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佳,蔡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鲁佳。被告蔡强勇。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鲁佳与被告蔡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既未预交诉讼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