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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湛××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湛××,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焦××,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湛××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湛××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建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