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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永栋与廖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栋,廖有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076号原告:黄永栋。委托代理人卢秀东,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有标。黄永栋诉廖有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永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黄永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杨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祖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