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390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390号附1号原告黎某某,女,194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付继东,重庆市万州区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向某某,男,193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华人民陪审员 谭丽丽人民陪审员 唐成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向毓军书 记 员 丁凡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