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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执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云巧与管文蔚、于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巧,管文蔚,于琴,徐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3278号申请执行人徐云巧。被执行人管文蔚。被执行人于琴。被执行人徐雷,(丹阳市雷虹五金有限公司内,后巷化工厂对面)。申请执行人徐云巧与被执行人管文蔚、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丹后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管文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云巧借款2198622元;被执行人管文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云巧借款利息274827.75元,借款2198622元自2014年5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月息2.5分计算的利���由被执行人管文蔚向申请执行人徐云巧结算支付;被执行人徐雷对被执行人管文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于琴对被执行人管文蔚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917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查封了三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但未发现车辆行踪。后经依法查询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于琴银行存款34000元,提取被执行人徐雷保证金150000元,尚有余款2308628元未能履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徐雷处司法拘留15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丹后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及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束文辉审判员  张俊建审判员  常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江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