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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四学与被告黄从宝、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四学,黄从宝,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孙四学,男,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孙埠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洪波,郯城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从宝,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东滩头村,居民。被告李斌,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银杏村一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四学与被告黄从宝、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继续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雪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