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吉亮与张东发雇员受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亮,张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张吉亮,男,1955年7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发,男,1946年11月13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吉亮与被执行人张东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张东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4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郑正锐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