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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吉亮与张东发雇员受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亮,张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张吉亮,男,1955年7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发,男,1946年11月13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吉亮与被执行人张东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张东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4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郑正锐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