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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4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梅才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