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练海兵与深圳市贵妃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海兵,深圳市贵妃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练海兵,男,户籍地址广西容县。被执行人深圳市贵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申请执行人练海兵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贵妃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4)13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19931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看,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现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李 怡执行员 张允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萧活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