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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何纪成与宿学德、高密市大道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纪成,宿学德,高密市大道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何纪成。被告宿学德。被告高密市大道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纪成与被告宿学德、高密市大道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员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