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泉彩印纸盒有限公司与宁波汉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舜泉彩印纸盒有限公司,宁波汉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498号原告:余姚市舜泉彩印纸盒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辉经济开发区振兴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欣,该公司董事长。委工代理人:徐明辉,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汉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长新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董追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彩珍,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销销,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舜泉彩印纸盒有限公司与为与被告宁波汉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