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曾红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曾红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59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449。负责人杨远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欧月德。被告曾红冰,女,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交银深2007年宝安个贷字BA303号)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2、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524,782.55元,利息58,482.02元(含复利、罚息),合计1,583,264.57元,正常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4月8日,复利、罚息暂计至2014年4月14日,其后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X(二期A、B栋)B栋1-3单元复式1002抵押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2600**号)依法享有抵押权,有权以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就上述债权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被告曾红冰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07年9月21日。二、抵押合同签订时间:2007年9月21日。三、被告借款的用途:二手房按揭贷款。四、被告借款的数额:193万元。五、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时间:2007年10月8日。六、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及方式:借款期限20年,被告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支付本息。七、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及计算方式:年利率7.83%,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八、合同约定贷款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偿还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有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的。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被告所有的X花园X1××2号房产(房产证号码:深房地字第××号)。十、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十一、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条件: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十二、被告还款情况:在约定的还款期内,被告多次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截至2015年4月8日,尚欠贷款本金1,524,782.55元、利息55,953.11元;截至2015年4月14日,尚欠罚息、复利2,531.91元。十三、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解除合同。现被告多次逾期还款,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申请拍卖抵押物,用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十四、涉案抵押房产于2014年6月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查封,2014年8月21日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告曾红冰于2007年9月21日签订的编号为交银深2007年宝安个贷字BA303号《个人借款合同》已解除,该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二、被告曾红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524,782.55元、利息55,953.11元、罚息及复利2,531.91元(利息及罚息截止至2015年4月8日,复利、罚息截止至2015年4月14日,此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曾红冰逾期不能清偿上述款项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有权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曾红冰提供的其所有的抵押物,即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葵涌村17英里花园(二期A、B栋)B栋1-3单元复式1××2号房产(房产证号码:深房地字第××号),对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该房地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曾红冰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曾红冰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9,049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乐瑜书 记 员 张雪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